中文版 | ENGLISH | 中建网群  办公平台
辅助栏目
网站地图
法律声明
帮助中心
历史归档
公司简介
首页 >> 辅助栏目
中建西勘院 纪委监督举报
发布日期:2022-11-14 字号:[ ]

  


       一、中建西勘院纪委信访举报受理方式

  1.通信、来访地址: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

  中建西勘院纪委    邮编:610052

  2.电子邮箱:zjxkyjw@cscec.com

  3.举报电话:028-82887955

  二、信访举报受理范围

  1.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       2.对监察对象(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,下同)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       3.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
       4.监察对象对纪律检查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;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、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的申诉。

      5.对原行政监察(纪律检查)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,提出的申诉。

      6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
  三、注意事项

  1.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
查看详情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六十四条: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: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关闭

  2.纪律检查机关提倡实名举报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

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本页】
网站地图 | 法律声明 | 联系我们 | 帮助中心 | 中建西勘院纪委监督举报 | 拖欠企业账款事项信访联系人 | 信访投诉平台
Copyright 2017-2020 swin.cscec.com   

京ICP备08010180号